资产证券化能出表么?
资产证券化按基础资产能否终止确认分为表内、表外两类证券化,表外证券化是指基础资产终止确认的证券化业务,即通常讲的“资产出表”。在2014、2015年资产证券化出现爆发式发展、基础资产的种类不断创新、规模不断扩大的过程中,绝大部分的基础资产无法实现真正“出表”,“会计上的出表”和“投资理念和实践中的出表”存在较大差异。
资产证券化能否出表?这主要是个会计问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确认计量。金融资产转移确认计量的基本原理用一句话概括就是,能出则出、应不出不出、想出不出。具体而言,企业只有依法将金融资产的全部或者部分所有权从企业转出,且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才可以终止确认全部或者部分。
在金融资产转移准则下,判断是否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有三个层次,即“整体转移、满足多项条件的部分转移”“满足四项条件的部分转移”和“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
第一、整体转移或者满足一定条件的部分转移。这一层次满足“终止确认”的条件有“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其他方”等一系列要求,主要为形式上的判断。在这一标准下,大部分资产证券化业务无法终止确认。比如,根据这一标准,对于附有回购安排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说,由于原始权益人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一般无法达到终止确认的要求,无法“出表”。
第二、满足“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力,但承担了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等四项条件的部分转移。比如,如果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无法进行“过手测试”,“企业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不超过企业转移金额的10%”的规定不适用过手型资产支持证券,对于大部分过手型证券化而言,无法达到终止确认和出表的要求。
第三、不属于前两者情况,而满足“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等条件,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
总体而言,符合终止确认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实际中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仍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需要在金融资产转移确认计量准则中增加新的条款,并建立新的判断标准。